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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时,企业常常面临如何选择适合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理解不同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机制以及掌握原产地规则等挑战。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当出口目的国相同,但产品落入多个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表内时,企业应如何选择适合的优惠证?若产品符合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并均享受减税待遇,企业应优先考虑降税幅度最大的自贸协定,申办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同时,企业还需权衡满足原产地规则的成本,综合评估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与降税幅度,做出最优选择。
关于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同国家的关税削减时间,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韩国、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均在每年1月1日进行关税削减,而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则在每年4月1日实施。
“统一关税减让”与“国别关税减让”是RCEP中的两种关税减让机制。前者指同一产品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后者则指同一产品对不同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在RCEP成员国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采用“统一关税减让”,而中国、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泰国、越南则采用“国别关税减让”。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对于实施关税优惠、数量限制或其他贸易措施至关重要。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关键作用。
RCEP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将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这一规则有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灵活性。特别是在中日、日韩之间首次建立自贸关系后,企业可以灵活使用日韩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深度融合产业链。
根据RCEP自贸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从一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用于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制造、加工出最终享惠货物时,可以视为原产材料。因此,含有原产国为RCEP成员国的原材料,不应视为进口原料。
在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实质性改变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规则(CTC)、区域价值成分规则(RVC)和特定加工工序规则(SP),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综上所述,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中的复杂问题时,应深入理解并灵活应用自贸协定的各项规则,以优化供应链、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