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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密集发布针对医药代表的最新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自律,规范医药代表行为,严厉打击“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
海南省药监局率先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聘用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管理,并主动公开医药代表信息。持有人需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医药代表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严禁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严禁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对于不主动报送或瞒报、谎报信息的持有人,将采取降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等措施,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一规定并非孤立事件。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相关意见,明确指出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禁止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并要求在指定网站备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医药代表行业仍存在一定的销售属性,灰色空间易于滋生。为此,多地纷纷出台新规,加强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
例如,陕西省卫健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医药代表纳入统一管理范畴,明确其在医疗机构开展活动需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管理。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回扣,不得委托他人统计产品使用量,不得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医药代表将被列入不良记录,涉事企业将面临限量采购、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此外,各地医院也出台了细致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内容涉及接待时间、地点、人员、违规拜访惩处措施等。如福泉市中医医院明确,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疗区域开展违规行为的,将首次约谈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相关产品6个月;再次违规则列入黑名单,禁止两年内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四川彭州市人民医院则规定,进院拜访需提前一周预约,接待时间固定为每月25日下午,接待过程需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国家卫健委等十四部门印发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也重点提到医药代表“带金销售”问题,要求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包括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带金销售”行为。
在更为严格的管理模式下,全行业的规范化变革已经成为重要命题。各地纷纷加强医药代表管理,旨在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未来,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和行业自律的不断提升,相信医药行业将迎来更加清朗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