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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新冠疫情卫生紧急状态的结束,我国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针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进行了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将不再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也将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根据最新规定,海关在进行相关产品出口验放时,不再依赖上述清单作为依据,这意味着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也不再需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此变化旨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与此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发布的第5号公告以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12号公告也被同时废止。这些公告曾对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措施的实施反映了当前国际疫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防控策略的调整。
尽管如此,有关防疫物资出口的企业仍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并自觉维护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这不仅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此次政策调整标志着我国防疫物资出口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