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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发布多项税收政策公告,旨在支持资本市场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其中,2023年第21号公告明确,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以促进期货市场发展。对于实际发生进出口的货物,按现行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而非保税货物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照原有规定征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2023年第22号公告则聚焦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安排。公告明确,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在2025年底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CDR获得的股息红利将实施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和公募基金等机构,相关转让及股息收入也明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QFII、RQFII转让CDR所得暂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底。
针对沪港通、深港通及基金互认机制,2023年第23号公告提出延续措施,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上述机制投资港股或买卖香港基金份额所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7年底。此外,2023年第24号公告延续了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允许创投企业在两种核算方式中选择,并享受相应税率优惠,政策有效期同样至2027年底。
最后,2023年第25号公告延续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政策,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第26号公告则明确,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在2027年底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