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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金融机构需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的“金号角”志愿者团队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郭汝萍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即享有知情权。重要的是要能够辨别虚假宣传,并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同时,金融机构应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强买强卖的情况发生,确保消费者能基于自身需求自由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在办理业务时享受平等对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及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必须全程严格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提供多渠道投诉途径并提高处理效率。官方渠道是解决争议和进行合法索赔的有效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金融机构还承担着社会责任,需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应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持续提升公众的金融素养。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尊重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在服务过程中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致力于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