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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车起火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某和周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事件发生在2022年3月14日,由于周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导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并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查明,路某某在未办理经营手续和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将周某某托管给他的房屋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进行出租。火灾发生时,公寓存在多处消防违法行为,包括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有效分隔、疏散楼梯不足等。事后,路某某垫付了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并赔偿了受损电动车的经济损失。此外,两人还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路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周某某作为房屋所有者,明知路某某的经营行为仍租赁房屋给他,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基于二人的自首情节以及积极赔偿的态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