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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严惩医务人员在医疗保障领域的欺诈行为,并明确规定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明确恶意欺诈骗保定义
《规定》明确指出,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惩不贷,零容忍态度
《规定》强调了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一旦工作人员被查处,不仅将面临系统内通报,而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细化处分标准
根据欺诈骗保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详细列出了以下处分措施:
同时,负责其他医院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也将由卫健部门依法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四、多维度判定违法程度
为了更合理地实施处罚,《规定》还发布了《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从年度、频次、金额三个维度判定违法程度,并据此提出不同的处分建议。例如,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超过5000元的案件,科室负责人将面临记过处分;若发现3-4起骗保案件,则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都将面临撤职处分。
五、连带处罚,强化自查自纠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不仅处罚个人,还实行连带处罚制度。一旦工作人员出现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其科室负责人、医院领导都将受到相应处罚。这将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内部自查自纠,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六、法律依据
《规定》还提到,对于未尽事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