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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并于2023年7月28日得到了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批准。该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适应新国标出台、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施行以及全市非标车淘汰完成后的形势变化。
为响应新的安全和技术要求,《规定》进行了多项修改。其中,增加了对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技术的发展和道路通行状况的改善,《规定》调整了电动自行车在不同道路上的最高限速(第二十二条)。
此外,《规定》还针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强调生产者、销售者及维修者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的责任,严禁随意丢弃旧电池。对于日益频发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规定》明确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并支持加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防止电动车进入(第二十七条)。违反这些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的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这些修改意在提高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性,减少安全隐患,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